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
第六条 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
第七条 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
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 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和报告厅可一厅多用。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以上至30000㎡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以上至15000㎡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第十七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表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 表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 |
建筑面积(㎡/万人) |
展厅面积(㎡/万人) |
400万以上 |
75 |
30~36 |
200万以上至400万 |
75 |
36~42 |
100万以上至200万 |
75~80 |
42~48 |
50万至100万 |
80~100 |
48~60 |
注:①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②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可在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应建设中型及以上规模科技馆。
第二十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2。上述用房的具体面积指标分配参见附录一至附录三。
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 表2
房屋功能 |
百分比(%) |
|||
特大型馆 |
大型馆 |
中型馆 |
小型馆 |
|
展览教育用房 |
55~60 |
60~65 |
65~70 |
65~75 |
公众服务用房 |
15~20 |
10~15 |
5~10 |
5~10 |
业务研究用房 |
10~15 |
10~15 |
5~10 |
5~10 |
管理保障用房 |
10~15 |
10~15 |
15~20 |
10~20 |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展品的数量可根据展厅建筑面积按15~30㎡/件估算。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展览的展品实物占地率宜为20%-30%。
第二十三条 科技馆常设展厅单位面积年观众量可按30-60人预计。
第二十四条 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专业技术计算指标,并按百人疏散指标计算展厅应有疏散总宽度。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值为0.2-0.25人/㎡,即5-4㎡/人。
第四章 选址与总体布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馆选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三、良好的社会人文条件。宜选在城市的文化区,与其他文化设施共同构成群体效应。
四、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选址应考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五、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六条 科技馆的总体布局应体现以下要点: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节约用地。
二、科技馆宜独立建造。
三、根据用地特点和规模,按照展览教育、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的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宜采用集中式布局,也可采用分散式布局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应做到分区明确、功能合理、布置紧凑、流线简捷、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四、馆区的道路应畅通,路线应简捷。人流、车流、物流应分流并避免和减少交叉。
五、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六、科技馆机动车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件要求。本标准未包括此部分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七、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面积指标。科技馆人防设施的指标、标准和等级应根据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做到平战结合。
八、科技馆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住宅类生活用房。
第二十七条 科技馆馆区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九条 科技馆建筑设计应适应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量大、分区明确、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动静应有区分的特点。
第三十条 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展厅宜设在科技馆主体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宜超过四层。除特殊情况外,地下室不宜作为展厅。
二、展厅入口处应设置门厅,验票口应位于门厅之内。
三、科技馆展厅应能适应常规展览的需求,应根据展厅的体量与经济性确定展厅柱网与层高。柱网宜为方形或矩形,跨度应大于等于9m。展厅净高一层宜为4.5-6.0m,二层以上宜为4.0-5.0m。首层展厅设计可变荷载宜大于等于8kN/㎡,其余各层可变荷载宜大于等于4kN/㎡。
四、观众垂直交通宜采用自动扶梯、客运电梯和楼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交通工具应设置在人流出入口附近。多层的中型以上科技馆,展厅应安装自动扶梯,大型科技馆客运电梯乘客人数以不小于15人为宜。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计算,联系各展厅的观众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安全疏散的要求。
五、货运门、通道、货用电梯应能满足展品和设备的水平与垂直运输需要,方便布展和撤展。主要货运通道应与观众通道分离。
六、观众休息区应设置座椅、饮水部和卫生间,座椅的数量不宜小于展厅瞬时最高观众容量的5%,为观众提供服务的餐饮部应设在展厅之外的休息区。
七、短期展厅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层,可与常设展厅相邻,但应有直达外部的独立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 科技馆内的报告厅、大型影像厅应独立对外开放,并具备由展厅直接进入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计超出现行规范规定时,可采用火灾性能化设计与火灾危险性评估方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科技馆造型设计应首先满足内部展教功能的需要,建筑形象应简洁大方,形式服从功能,具有地方特色,做到实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
第六章 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科技馆室内装修应简洁、不求豪华。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与防火标准。地面应防滑。展厅顶棚一般不做吊顶,可采用格栅类材料将管线遮挡或采取适当的色彩隐蔽。
第三十五条 科技馆展厅应在满足展教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第三十六条 科技馆照明宜满足以下要求:
一、馆内的视觉环境应根据区域的功能、视觉的要求和环境的气氛进行设计。人工照明应向观众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遵循既创造适宜氛围、又能使光学辐射对特殊收藏类展品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的原则,达到视觉效果好、照度适当、系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便于更换和维护的目的。
二、科技馆主要区域的照度宜符合表3规定,其它区域的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三、展厅和公共区的照明应采用自动控制。
四、主要功能区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4规定。
第三十七条 科技馆的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等室内空气质量应进行控制,卫生间宜自然通风。
第三十八条 科技馆室内空场背景噪声应控制在50dB(A)以下,空场混响时间应控制在1.8s之内,并避免声聚焦。展教设备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吸声措施。
科学技术馆主要区域照度值 表3
区域类型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lx) |
|
展教用房 |
展厅 |
地面 |
200 |
报告厅 |
0.75m水平面 |
200 |
|
影像厅 |
0.75m水平面 |
150 |
|
科普活动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公众服务用房 |
门厅、大厅、休息厅 |
地面 |
200 |
票房、问询处、商品部 |
0.75m水平面 |
300 |
|
餐饮部 |
0.75m水平面 |
200 |
|
业务研究用房 |
展品制作维修车间 |
0.75m水平面 |
300 |
技术档案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
设计研究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声像制作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管理保障用房 |
办公室、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接待室、监控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
设备机房 |
0.75m水平面 |
150 |
注1:除表三所列区域以外的场所,可参照类似功能区域的相关国家标准的照度标准。
2:在满足功能要求情况下,照明光源应优先选择高效节能型。
科技馆主要区域光源的显色指数标准 表4
场 所 |
显色指数范围 |
展板、特殊展区、特殊展品 |
Ra≥90 |
一般展区、接待室、阅览室、设计研究室、商品部 |
Ra≥80 |
办公室、报告厅 |
Ra≥60 |
第七章 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
第三十九条 科技馆建筑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用节能、节水的系统和产品。
二、设有化学试验的展室和实验室具有排除废气、废液的功能,当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须单独收集和处理。
三、公共卫生间采取防交叉感染措施。
第四十条 科技馆的电力设施宜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馆电源设施应按表5负荷等级要求配置。
负荷等级表 表5
馆规模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用户负荷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科技馆的用电负荷密度可按表6估算。
负荷密度估算参考表(VA/㎡) 表6
馆规模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用电负荷 |
90~145 |
85~135 |
75~115 |
70~105 |
变压器安装容量 |
70~115 |
65~105 |
60~95 |
55~85 |
三、科技馆展厅区宜按15-30m2设置1个安全电源插口,且20%为三相电源。
四、公共区内不应有外露的配电设备。公众可触摸、操作的展品电气部件应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
第四十一条 科技馆应配备足够的、便于扩展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四十二条 科技馆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实施智能化管理,智能化管理系统可按表7标准设置。
智能化管理系统设置表 表7
馆类级 |
建筑设备监控 |
安全技术 防范 |
信息自动 查询 |
智能化 系统集成 |
|||
冷热源 |
空调 |
照明 |
配电 |
||||
特大、大型 |
○ |
○ |
○ |
○ |
○ |
○ |
○ |
中型 |
○ |
○ |
○ |
_ |
○ |
○ |
_ |
小型 |
_ |
_ |
○ |
_ |
_ |
○ |
_ |
注:上表中有“○”者表示该项可设置。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三条 科技馆建设投资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费用、展教装备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组成。
第四十四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费、室外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各自占建设项目投资的比例,根据科技馆的类型按表8控制:
科技馆投资费用百分比(%) 表8
费用名称 馆类型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展教装备费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预备费 |
|
房屋建筑工程费 |
室外工程费 |
||||
特大型馆 |
54.9~61.8 |
6.0~6.8 |
21.4~24.1 |
7.7~8.7 |
4.0~4.6 |
大型馆 |
53.6~60.4 |
5.9~6.6 |
23.0~26.0 |
7.5~8.4 |
4.0~4.6 |
中型馆 |
50.7~57.1 |
5.7~6.4 |
26.5~30.0 |
7.1~7.9 |
4.0~4.6 |
小型馆 |
49.8~56.1 |
5.4~6.0 |
28.1~31.6 |
6.9~7.7 |
4.0~4.6 |
注:展教装备中投资费用百分比不含大型数字化天象仪、特效电影等设备。
第四十五条 科技馆建设费用中房屋建筑工程费,可参照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投资进行估算。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建设投资中未包括科技馆建设征地、特殊地质处理、特殊构筑物等独立费。以上费用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科技馆运行经费由科技馆一般费用和科技馆专项费用组成。
第四十八条 科技馆年运行经费,可按相应建设投资费用的百分比确定,见表9。
年运行经费与相应建设投资费用的百分比 表9
费用名称 |
年运行经费的比例(%) |
一般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 |
9~10 |
专项费用/展教装备费 |
10 |
第四十九条 科技馆的建筑工程工期,宜参照表10执行。
建筑工程工期(月) 表10
地区 馆类型 |
Ⅰ类地区 |
Ⅱ类地区 |
Ⅲ类地区 |
特大型馆 |
18~21 |
19~22 |
20~23 |
大型馆 |
15~18 |
16~19 |
17~20 |
中型馆 |
12~15 |
13~16 |
14~17 |
小型馆 |
12 |
13 |
14 |
注1:本工期为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在15%幅度以内调整。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2: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的全过程所需的时间。
3:由于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的时间,不计入工期内。
4:地质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作量大时,可另增加工期。
5:含特殊构筑物、专用水域等独立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形式时,工期可适当增加。
6:表中建设工期不含展览设备、展品安装及试运行时间。
第九章 管理和运行
第五十条 科技馆的管理和运行需设置行政管理、公共关系、设计研究、公众教育、公众服务、工程管理等部门,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上述部门设置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科技馆工作人员编制总数主要根据科技馆建设规模确定,可按表11控制。科技馆工作人员中,管理人员宜占总数的10%-15%,专业技术人员宜占总数的65%-75%,工勤人员宜占总数的15%-20%。
科技馆建设规模( m2)与工作人员数量 表11
馆类型 |
特大型馆 |
大型馆 |
中型馆 |
小型馆 |
工作人员(人)/建筑面积(m2) |
1/200 |
1/180 |
1/180 |
1/160 |
附录一:大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以总建筑面积22000m2为例)
房屋 用途 |
用房组成 |
面积(㎡) |
备注 |
比例 |
展览教育用房 |
常设展厅 |
9500~10000 |
含儿童展厅2000㎡ |
60%~65% |
短期展厅 |
1400~1500 |
|||
科普活动室 |
1000~1100 |
含教室、实验室 |
||
科普报告厅 |
500~600 |
|||
特效电影厅 |
500~600 |
|||
其它 |
300~5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13200~14300 |
|||
公众服务用房 |
门厅/大厅/检票 |
900~1500 |
10%~15% |
|
票房/问讯处 |
100~150 |
|||
医务室 |
50~100 |
|||
观众休息区/存包 |
600~800 |
|||
商品部/餐饮部 |
500~60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2200~3300 |
|||
业务研究用房 |
展品与材料库 |
600~900 |
10%~15% |
|
展品制作维修车间 |
700~900 |
|||
设计研究办公室 |
550~800 |
|||
情报研究编辑室 |
100~200 |
|||
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
150~300 |
|||
声像制作室 |
50~10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2200~3300 |
|||
管理保障用房 |
行政办公室 |
850~1300 |
10%~15% |
|
会议室/接待室 |
180~260 |
|||
警卫/值班室 |
50~80 |
|||
内部食堂 |
120~180 |
|||
设备用房 |
1050~138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2200~3300 |
|||
共计 |
总建筑面积:19800~24200 总使用面积:15400~18700 平均总建筑面积:22000 |
平面系数为0.7~0.8 |
90%~110% 平均100% |
附录二:中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以总建筑面积12000m2为例)
房屋用途 |
用房组成 |
面积(㎡) |
备注 |
比例 |
展览教育用房 |
常设展厅 |
5600~6000 |
65%~70% |
|
短期展厅 |
860~950 |
|||
科普活动室 |
680~730 |
含教室、实验室 |
||
科普报告/电影厅 |
360~390 |
|||
其它 |
300~330 |
|||
合计 |
建筑面积:7800~8400 |
|||
公众服务用房 |
门厅/大厅/检票 |
250~500 |
5%~10% |
|
票房/问讯处 |
50~100 |
|||
休息/存包 |
200~350 |
|||
商品部 |
50~15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600~1200 |
|||
业务研究用房 |
展品与材料库 |
150~300 |
5%~10% |
|
展品维修车间 |
100~200 |
|||
设计研究室 |
120~340 |
|||
图书资料/档案室 |
100~200 |
|||
声像制作室 |
40~80 |
|||
其它 |
40~80 |
|||
合计 |
建筑面积:600~1200 |
|||
管理保障用房 |
行政办公室 |
750~1000 |
15%~20% |
|
会议室/接待室 |
100~150 |
|||
警卫/值班室 |
40~80 |
|||
设备用房 |
860~107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1800~2400 |
|||
共计 |
总建筑面积:10800~13200 总使用面积:7560~10560 平均总建筑面积:12000 |
平面系数为0.7~0.8 |
90%~110% 平均100% |
附录三:小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以总建筑面积7000m2为例)
房屋用途 |
用房组成 |
面积(㎡) |
备注 |
比例 |
展览教育用房 |
常设展厅 |
3300~3500 |
65%~75% |
|
短期展厅 |
700~900 |
|||
科普活动室 |
250~350 |
含教室、实验室 |
||
科普报告/电影厅 |
150~250 |
|||
其它 |
150~250 |
|||
合计 |
建筑面积:4550~5250 |
|||
公众服务用房 |
门厅/大厅/检票 |
125~250 |
5%~10% |
|
票房/问讯处 |
25~50 |
|||
休息/存包处 |
100~200 |
|||
商品部 |
50~100 |
|||
其它 |
50~100 |
|||
合计 |
建筑面积:350~700 |
|||
业务研究用房 |
展品与材料库 |
90~180 |
5%~10% |
|
展品制作维修车间 |
60~120 |
|||
设计研究室 |
100~200 |
|||
图书资料/档案室 |
50~100 |
|||
声像制作室 |
20~40 |
|||
其它 |
30~60 |
|||
合计 |
建筑面积:350~700 |
|||
管理保障用房 |
行政办公室 |
300~600 |
10%~20% |
|
会议室/接待室 |
60~120 |
|||
值班室/警卫 |
20~40 |
|||
设备用房 |
280~560 |
|||
其它 |
40~80 |
|||
合计 |
建筑面积:700~1400 |
|||
共计 |
总建筑面积:5950~8050 总使用面积:4655~6440 平均总建筑面积:7000 |
平面系数为0.7~0.8 |
85%~115% 平均100% |
名 词 解 释
1.科学技术馆(简称“科技馆”):是以展示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公益性科普教育机构。主要通过常设和短期展览,以参与、体验、互动性的展品及辅助性展示手段,以激发科学兴趣、启迪科学观念为目的,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也可举办其它科普教育、科技传播和科学文化交流活动。
2.常设展览:一般指展出时间在1年以上的展览。
3.短期展览:一般指展出时间在1年以内的展览,亦称临时展览。
4.展厅:用于举办展览、布设展品的房间。
5.常设展厅:用于举办常设展览的展厅。
6.短期展厅:用于举办短期展览的展厅,亦称临时展厅。
7.科普活动室:用于举办小型科普教育活动的房间,包括教室、实验室。
8.影像放映厅:用于放映科教电影、科教录像的房间。
9.报告厅:用于举办科普报告的房间。
10.天象厅:用于放映天象节目的房间。
11.可变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12.混响时间:声音已达到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万分之一(60dB)所需要的时间。
13.展厅单位面积年观众量:展厅全年接待观众数量(人)/展厅建筑面积(㎡)。
14.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同一时间展厅单位面积合理接待观众的最高数量(其数值为考虑各种因素的选择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石化设计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
中国科学技术馆
主要起草人:邱仓虎 韩光宗 常钟隽 陈章煜
赵小敏 朱幼文 厉守生 陈英华